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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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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718 更新时间:2021年06月10日22:48:4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不得滥用

                作者:孔德莱 来源:中国法院网

                 

                前言: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裁判要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需要具备法定条件,且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在当今商品房交易的今天,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需要从保护交易稳定○角度出发慎用权利。

                  【案情】

                  原告:吴某某。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2年1月18日,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吴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将位于︽如皋市长江镇江风小区1号店铺(建筑面积129.12㎡)作价617193.60元出卖给吴↑某。双方还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所需由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按下列办法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要求退房之日起90日内退还房款,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遇到◥不可抗力情况,追加三①个月。合同签订后,吴某※按约给付购房款。2012年7月12日,房产公司向吴某交付房屋,但未能开具正式房屋销售发票。吴某因№不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于2015年5月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查明,被告房产公司于2014年8月1日对江风小区房屋取得《产权初始登记证明单》。

                  【审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交房时间为2012年7月12日,按约定被告应在此之前将办㊣ 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但被告逾期未能办理权属登记备案,故原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原因在被告,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要求退房,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①》)第19条的规定,判令原被ξ告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为一年,逾期不◤行使的,解ζ 除权消灭。吴某自2013年7月13日取得合同解除权,但至2015年5月7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期限,其解除权已经丧失,为维护交易Ψ安全,本案不□宜解除合同。

                  【评析】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吴某某是否具备商品房合同解除权,具体的法律适用是《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还是第19条?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法条的立法本意、违约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应当正确理解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内涵。《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和第19条分别规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两种情形◣,实践中因对两法条的※理解不一,造成适用上的混乱。故对两法条应当仔细探究,正确理解。《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ζ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①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ω 的,解除权消灭。”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比较而言,两法条有下列不同之处:

                  首先,违约后果不≡同。第15条规定的情形是合同双方可以履行义务但未︾履行,可以督促对方履行;第19条则是指合同因出卖人违约,已经无法履行或者♂没有履行的必要,如房屋∏灭失或者土地使用手续不合法等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其次,立法¤本意不同。合同的解除一直是各国的立法者十分慎重对待的问题,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就可发生效力,若规定、行使不当,很容▆易权利的滥用。在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下,合同尚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权利人可在行使解除权和要求继续履行】之间作出选择,但法律必须给予其一定期间△的限制。若权利∩人长期不行使解除权,会影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ㄨ系的确定,进而影响交易安全,所以如果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应视为权利的丧◥失。但第19条规定的解除情形№是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则没有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之必要。

                  再次,救济方式不同。合同中,在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形时,行使解除权成【为当事人自救的一种手段,《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中当事人可以在经过催告期限后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直接要求对方继续卐履行义务,但《解释》第19条由于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已经々无法实现,只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二、原告已经丧失合同解除权。本案中,被告房产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向原告吴某交付房屋,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且其并未向原告明示不再向产权管理部门提供权属登▲记材料,或实际上无⊙法提供相关材料,故而不应当适用《解释》第19条的规定。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吴某自2013年7月13日起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至原告2015年起诉时已经超过《解释》第15条规定的一年除斥期。法律规定解除ㄨ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超过1年的解除权期限,应当视为权利人已经放弃了该项权利,故而原告吴某依法已经丧失了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三、阻却合同履◥行的情形已经消失。一方面,吴某购买案涉房屋的目的在于依法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物权,并取得合法的登记手续,因其迟迟不能办理房产登↓记,故而提起本次诉讼。自2014年8月1日起,被告房产公司已经对江风小区房屋取得《产权初始登记证明单》,亦即表明从此时起,原告吴某已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的登记手续,原先阻却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形已经不服存在,即吴某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赖以成立的基础事实已经消失,解除合同义务必要。另一方面,吴某已经长期占用案涉房屋并◢取得收益,如果解除@ 合同,将对被告房产公司造成明显损失,且不利于交易的稳定,故而不能支持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请。当然,被告房产■公司未按时使房屋具备产权转移登记ζ条件,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原告未在本案中主张,可另案处理。

                (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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