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乐彩app官方登录

  • <tr id='nZFoKN'><strong id='nZFoKN'></strong><small id='nZFoKN'></small><button id='nZFoKN'></button><li id='nZFoKN'><noscript id='nZFoKN'><big id='nZFoKN'></big><dt id='nZFoKN'></dt></noscript></li></tr><ol id='nZFoKN'><option id='nZFoKN'><table id='nZFoKN'><blockquote id='nZFoKN'><tbody id='nZFoKN'></tbody></blockquote></table></option></ol><u id='nZFoKN'></u><kbd id='nZFoKN'><kbd id='nZFoKN'></kbd></kbd>

    <code id='nZFoKN'><strong id='nZFoKN'></strong></code>

    <fieldset id='nZFoKN'></fieldset>
          <span id='nZFoKN'></span>

              <ins id='nZFoKN'></ins>
              <acronym id='nZFoKN'><em id='nZFoKN'></em><td id='nZFoKN'><div id='nZFoKN'></div></td></acronym><address id='nZFoKN'><big id='nZFoKN'><big id='nZFoKN'></big><legend id='nZFoKN'></legend></big></address>

              <i id='nZFoKN'><div id='nZFoKN'><ins id='nZFoKN'></ins></div></i>
              <i id='nZFoKN'></i>
            1. <dl id='nZFoKN'></dl>
              1. <blockquote id='nZFoKN'><q id='nZFoKN'><noscript id='nZFoKN'></noscript><dt id='nZFoKN'></dt></q></blockquote><noframes id='nZFoKN'><i id='nZFoKN'></i>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网站首页 > 法律法规

                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分享到:
                点击次数:225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05日17:50: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房地产』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2003〕民〓三他字第10号

                发文日期:  2004年02月02日

                施行日期:  2004年02月02日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1(竖).jpg

                广州合同律师,广州专业民商律师

                2004年2月2日 [2003]民三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3〕苏民三审监字第008号《关于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金兰湾房地产开发〇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地名作@为文字商标进行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将与该地名相同的文字作为商标或者商品名称等商业标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来表示商品的来ξ 源;但无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正当使用该地名来表示商品与产地、地理位置等之间的联♀系(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另◆论)。能否准确把握上述界限,是正确认定涉及地名的文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并合理维护正当的公众利》益的关键。

                我们认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使用人使用地名的目的和方式。使用地名的方式往往表现出使用目的。使用人使用地名的方式是公众惯常理解的表示商品产地、地理位置等方式的,应当〖认为属于正当使用地名。二、商标和地名的知名度。所使用的文字,如果其作为商标知名度高,则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其作为地名知名度高,则相关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会较小。三、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商品或服务的分类情况,往往决定了是否需要指示其地理位置。房地〓产销售中指示房地产的地理位置,一般应当认为是基于说明该商品的自然属性的需要。四、相关公众在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注意程度。根据相关公众选择此类商品或服务时的一般注意↑程度,审查确认是否会因这种使用而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误认。五、地名使用的具体环境、情形。在房地产广告上为突出∞地理位置的优越而突出使用地名与在一般商品上、一般商品的广告上为突出商品的产地而突出使卐用地名往往给予公众的注意程度不同,产生的效果也有所差别。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请你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上述意见自行决⌒定。

                此复广州合同律师,广州专业民商律师

                上一条:关于安庆市康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新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复查一案请√示的复函 下一条:关于安徽省合肥联合㊣ 发电有限公司诉阿尔斯通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