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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广州某甲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佛山某乙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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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202 更新时间:2023年03月26日19:32:4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装饰装修合同律师

                广州某甲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佛山某乙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22)粤0605民初

                案  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23年02月10日

                 张美『玲律师-4B.jpg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

                原告:广州某甲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佛山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 区。

                原告广州某甲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某乙置业有限公司、佛山深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深恒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22)粤0605民初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ぷ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ㄨ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付工程款171708元及违约金(分别以合同未付工程款143090元、质量保证金28618元为基数,利率均按日万∩分之一计算,分别自2021年4月8日、2022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室内⊙软装设计配置项目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路南侧地♀块样板房软装配置项目工程,项目为固定总价包干,总金额为572360元,且约定验收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5%(143090元),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28618元),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满一年为质量保证期。且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甲方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021年3月17日,原告完成合同约定项目工程并移交了现场给被告。

                2022年3月17日,涉案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已满,根据约定,被告需分别ㄨ于2021年4月8日、2022年3月25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截止今日,被告仅支付⌒ 了400652元,仍欠付原告工程款171708元。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请求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均不予支付,构成违约。原告于2022年8月5日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拖欠款△项,因投递员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而未能送达。

                综上所述,被告怠于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原告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特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 为放弃举证与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被告△亦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2020年11月30日,原告(乙方、设计方)与被告(甲方、委托方)签订《室内软◤装设计配置项目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地块项目软装配置项目服务;项♀目名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地块样板房▂;项目规模为75户型样板间75㎡、89户型样板间89㎡,共16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本项目提供软装配置项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软装配置、物料运输、现场摆设等工作);承包方式为项目固定总价含税包干♀,包方案、包工期、包质量、包运输、包配置软装∩物品、包配置服务及相关税费;乙方按经甲方确认的《室内软装配置方案》及本合同的约定实行统一购买及摆放;合同费用采用固定≡总价包干,为572360元,其中,合同含◥税价款572360元,不含税价539962.26元,增值税税率6%,税金32397.74元,如遇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则不含税价格保持不变,增值税税额根据适用的税率计算调整;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乙方进场》摆放工作前,由双方进行◣家具白胚验收并确认后,由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给供方,乙方配置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5%,所余总额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无质量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付清≡;本合同项下税金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满足合同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向甲方申请支付前,须为甲方开具等额合法完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甲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证通过后,对于符合合同款项支付约定的相应款项进行支付;甲方无故拖延支付合同费用,则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等。

                2021年3月17日,原、被告的工作人员签署了《*75户型样板房项目软★装配饰移交清单》《*89户型样板房项目软装配饰移交清单》,还签署了《*75户型样板╳房项目软装配饰调整移交清单》《*89户型样板房项目软装配饰调整移交清单》,被告确认接收涉案室『内软装设计配置项目。

                2022年8月5日,原告委托广东世尊律ξ师事务所向被告邮寄《律师函》,主张涉案室内软装设计配置项目已于2021年3月17日完成全部移交、验收手续,且质量保证期已满,但被告仅支付400652元,尚欠171708元,故要求被告收函后三日内联系处理拖欠款♀项或协商还款事宜。该邮件╳因无人接收而退件。

                2022年9月16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工作人员欧某与被告的工作人员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双方沟通请款及发票验证事宜。其中,陈某于2021年7月6日针对涉▓案*工程第三笔请款材料,要求欧〓某发送发票及真伪验证。后欧某『于同日发送了两张发票电子版予陈某,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100000元、43090元,发票号码分别为×34、×35、开票时间均为2021年6月4日。陈某回复称请款资料已自行扫描,无需发送。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签♂收文件回执单》。该回执单记载了原告请款提交了相关请款材料、发票查验文件及“软装配置-第●三阶段请款”发票、“室内设计-第三阶㊣段请款”发票。其中,“软装配置-第三阶●段请款”发票金额及发票号码与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欧某所发发票╲一致。陈某在“签收人》签字”栏签名确认。原告述称其于2021年6月中旬收到被告邮寄的该份回执单原件。

                诉讼中,原告述称,涉案室内软装设计配置项目,其工作的内容包〒括两套样板房的家私家电软装配←置及方案设计;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开始设计工作,2021年3月6日进场施工,2021年3月17日验收并移交,保修期从2021年3月17日至2022年3月17日。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经审查,原、被ξ 告签订的《室内软装设计配置项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行卐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主张涉案室内软装设计配置项目工程款为572360元,该主张与《室内软装设计配置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包干金额相符,也◇与陈某签署的《签收文件回执↘单》中记载的“软装配置-第三阶段请款”金额相符,被告亦未到庭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原告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171708元,被告未到庭提出异议或↘举证推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工程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依约应计付违约金』予原告。其中,关于第三期工程款143090元(572360×25%),因《室内软装设计配置项目合同》约定原告负有先开具发票再请款的义务,故本院结合原告开具的发票时间为2021年6月4日、且双方工作人Ψ 员于2021年7月6日通过微信核〓对请款材料的实际情况,酌情判令被告应以该期工程款14309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原告。关于质量保证金28618元(572360×5%),虽然原告▃未开具发票,但因被告收↘取原告开具的第三期工程款发票后未⊙依约付款已经违约在先,故本院核定被告应以质量保证金28618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违约金予原告。原告关于违约金诉请超以上核定的,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某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71708元,及以第三期工程●款14309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质量保证金28618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的违约金予原告广○州某甲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广州某甲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ξ 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39.29元,财产保【全费1414.64元,合共3353.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负担3273.9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3273.9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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